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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黄建文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文,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8-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文。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建文与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账户(账号:XXXX)内的存款720000元和账户(账号:XXXX)内的存款28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账户(账号:XXXX)内的存款720000元和账户(账号:XXXX)内的存款258981.5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