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豫辉与李姜成、何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豫辉,李姜成,何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412号原告彭豫辉,女,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号2栋18楼3号。委托代理人涂玉萍,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姜成,男,土家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中心街22号。被告何茜,女,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4号2栋3单元15楼7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豫辉与被告李姜成、何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豫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76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彭豫辉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