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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闪闪与文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闪闪,文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闪闪。委托代理人苏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和,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伟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闪闪诉被告文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闪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闪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闪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