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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巧芳与卢竹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巧芳,卢竹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吴巧芳。被申请人卢竹秋。申请人吴巧芳与被申请人卢竹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竹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竹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巧芳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