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通与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通,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通。被执行人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706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