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江、谢孔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江,谢孔芳,孙兴友,杨朝成,杨道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光江。被执行人:谢孔芳。被执行人:孙兴友。被执行人:杨朝成。被执行人:杨道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江、谢孔芳、孙兴友、杨朝成、杨道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4)源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