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春燕与吕根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春燕,吕根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蔡春燕。被执行人吕根学。申请执行人蔡春燕与被执行人吕根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24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3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