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坤与王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王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765号原告李坤,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秀温(原告之母),1953年12月10日,天津市一零五厂退休职工。被告王胤,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坤与被告王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进行了询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秀温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0年12月24日被告以其购买房屋还房贷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将10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坤100000元整,于2011年5月10日还清,如无法还清,王胤名下房产抵押给李坤。”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则以该笔借款系为其姐王琳经商所借,将责任推给王琳,后经原告之母到公安红桥分局经侦支队报警,经该队民警处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告知原告到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17000元整;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11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但原告未能将借条原件提交本院。经原告申请本院去公安红桥分局调查,原告李坤之母贾秀温曾于2012年以王琳涉嫌诈骗在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在该案的卷宗中有本案的借条原件,该借条所涉及的款项在公安机关所办案件中已解决完毕,故借条原件不能退还原告。原告现再次在本院以民事案件立案起诉,属重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坤。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坤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晋宇代理审判员 杨立明人民陪审员 赵明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春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