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段艳霞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艳霞,张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段艳霞。被告张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艳霞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艳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艳霞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