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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段艳霞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艳霞,张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段艳霞。被告张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艳霞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艳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艳霞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