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浩与孙红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孙红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孙浩,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红莉,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诉被告孙红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浩负担。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柴阳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子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