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浩与孙红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孙红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孙浩,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红莉,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诉被告孙红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浩负担。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柴阳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子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