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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宋钦学与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钦学,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宋钦学,男,汉族,抚松县松江河镇房产所职员,住抚松县。被告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艳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德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钦学诉被告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钦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00元。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