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学玉(反诉被告)与被告郭嘉喃(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玉,郭嘉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田学玉(反诉被告)被告郭嘉喃(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玉(反诉被告)与被告郭嘉喃(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玉、反诉原告郭嘉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学玉、反诉原告郭嘉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学玉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郭嘉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天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