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学玉(反诉被告)与被告郭嘉喃(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玉,郭嘉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田学玉(反诉被告)被告郭嘉喃(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玉(反诉被告)与被告郭嘉喃(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玉、反诉原告郭嘉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学玉、反诉原告郭嘉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学玉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郭嘉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天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