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被执行人唐某乙。本院在执行唐某甲申请执行唐某乙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审判员 李夷平代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