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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住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王景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