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住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王景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