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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殷群与王丹春、万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群,王丹春,万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殷群。被执行人王丹春。被执行人万怡,1963年7月1日。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丹春、万怡银行存款1826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