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殷群与王丹春、万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群,王丹春,万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殷群。被执行人王丹春。被执行人万怡,1963年7月1日。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丹春、万怡银行存款1826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