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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喻享槐与李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享槐,李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喻享槐,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山,男,30岁,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享槐与被告李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享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