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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建科与郑盛东、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科,郑盛东,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杨建科。被告郑盛东。被告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建科与被告郑盛东、被告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87.5元,由原告杨建科承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