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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长周、王庆贤,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