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长周、王庆贤,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