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薛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234号原告:薛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