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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薛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234号原告:薛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