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XX与吴胜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胜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XX,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吴胜尧,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吴胜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