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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XX与吴胜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胜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XX,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吴胜尧,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吴胜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