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金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张晓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张晓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14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负责人王立志,经理。委托代理人战桂章,公司员工。被告张晓丹,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晓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