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指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3) ( 2015)执指字293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293号申��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小辉,男,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170号。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烟仲字第456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小辉银行账户存款5891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永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