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斌申请执行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付云,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269号陈斌申请执行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对被执行人付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富民肉食品有限公司9%的股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丽霞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建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