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友信与泉州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信,泉州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陈友信,男,汉族,1949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中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清柱、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友信与被告泉州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2.5元,由原告陈友信负担。审 判 长 张文俊审 判 员 郑立群人民陪审员 甘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清波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