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全力与朱金戈、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力,朱金戈,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158号申请执行人:马全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金戈,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金戈、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金戈、王彬分别于2015年4月5日、2015年4月10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朱金戈、王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彬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