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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桂华、高亚君、陈明宇、陈明坤、陈宛依、马延军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宏,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华,女,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亚君,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明宇,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明坤,男,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高亚君(系被告陈明坤母亲),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宛依,女,200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理人王丽(系被告陈宛依母亲),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三人马延军,男,40岁,汉族,开发区杨户屯村委会主任,现住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桂华、高亚君、陈明宇、陈明坤、陈宛依,第三人马延军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告刘桂华、高亚君、陈明宇、陈明坤、陈宛依,第三人马延军自行和解,第三人马延军已给付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承包金80,000元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庆人民陪审员  刘学勇人民陪审员  孙利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