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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崔彦卿与单树光、黑龙江省甘南县陆通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卿,单树光,黑龙江省甘南县陆通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崔彦卿。被告单树光。被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陆通运输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幸福街。法定代表人王连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彦卿与被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陆通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彦卿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彦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素平审 判 员  郑文一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