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覃晓婕、黄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被执行人覃晓婕。被执行人黄瑞杰。陈小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瑞杰、覃晓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9675元及利息,执行费4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瑞杰、覃晓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瑞杰、覃晓婕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