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荷莲与大连佳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荷莲,大连佳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郑荷莲,大连市沙河口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业主。被执行人:大连佳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20号-8-14。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050元及利息,诉讼费652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