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水全与王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全,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发成,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李水全与王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发成借款21907.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返还申请人王发成借款21907.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项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