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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道县某某机制木炭厂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道县某某机制木炭厂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海平,湖南省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道县某某机制木炭厂。经营者崔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某某机制木炭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道县某某机制木炭厂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荣恩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