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艳娟与何丽英、叶国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李艳娟。被告:何丽英。被告:叶国营。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灿涛、姚栋,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娟。被告:魏海兴。被告:魏淼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娟诉被告何丽英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华娟、魏海兴、魏淼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娟撤回对被告唐华娟、魏海兴、魏淼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