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艳娟与何丽英、叶国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李艳娟。被告:何丽英。被告:叶国营。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灿涛、姚栋,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娟。被告:魏海兴。被告:魏淼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娟诉被告何丽英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华娟、魏海兴、魏淼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娟撤回对被告唐华娟、魏海兴、魏淼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