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张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张国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7639186-2。法定代表人牛学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海亮。被告张国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张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