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文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新波与姜茂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新波,姜茂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文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侯新波。被执行人姜茂利。申请执行人侯新波与被执行人姜茂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9)文汪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文汪民一初字第4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