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被告陈某某,男,30余岁,汉族,长治市某村人,住本村。被告陈某某,男,50余岁,汉族,长治市某村人,住本村。被告郭某某,男,40余岁,汉族,住潞城市某社区。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某村。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申请追加王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王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卖方已向其退还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