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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王春英、蓝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王春英,蓝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092743-0,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傅智彪,行长。被执行人王春英,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蓝开金,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英、蓝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9862.59元、利息3764.03元及自2014年1月9日起的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