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张某某,女,54岁,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邹某某,男,51岁,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