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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张某某,女,54岁,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邹某某,男,51岁,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