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忠喜、周秀兰、陈淑花、陈敏、陈树全与左振雨、付立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喜,周秀兰,陈淑花,陈敏,陈树全,左振雨,付立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陈忠喜。委托代理人陈树全(系原告之子)。原告周秀兰。委托代理人陈树全(系原告之外孙)。原告陈淑花。委托代理人陈树全(系原告之弟)。原告陈敏。委托代理人陈树全(系原告之弟)。原告陈树全。被告左振雨。被告付立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忠喜、周秀兰、陈淑花、陈敏、陈树全与被告左振雨、付立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喜、周秀兰、陈淑花、陈敏、陈树全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喜、周秀兰、陈淑花、陈敏、陈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