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朗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朗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88号被执行人朗广军,农民。被执行人郎广军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郎广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朗广军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对朗广军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