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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兆琰彭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