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窗体顶端、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窗体顶端,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窗体顶端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南路古宅路口金博商务中心十楼,组织机构代码:73800974-9。法定代表人洪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窗体底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窗体顶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智安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0167-9。法定代表人樊友斌,该公司董事长。窗体底端上诉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