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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56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郑尊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