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刘某甲,女,农民。法定监护人刘某乙(系原告父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三,十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小孩。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监护人陈述从2014年8月份被告与原告分居至今。被告抗辩原告监护人所述不属实,我们今年过年还去甘肃呆了半个多月。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有原告土地大约40亩,腰线砖房一套。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没有。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没有。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没有。八、影响子女归属权的情况:没有。九、影响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没有。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一方过错情况:是否有重婚的情形;是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否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是否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原告监护人陈述2014年6、7月份因为被告辱骂雇主,原告劝说被告,导致被告拿起锹打原告,因原告躲了过去没有被打上,且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被告抗辩没有殴打过原告。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不需要。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好,虽有纠纷发生,但感情尚未破裂。夫妻理应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多点理解,多点关怀,原、被告双方是完全可以建立起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生活尚未破裂,故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政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