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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白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在大荔县民政局已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