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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毛某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