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毛某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