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8497号原告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江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瑜、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马晓燕。原告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8日至24日,原告承接被告组团的140人“厦门鼓浪屿土楼武夷山南昌双飞七日游”旅游团。原告依双方行程单约定履行接团义务,双方通过QQ邮件及传真确认行程单及团费,团费为每人1440元×140人=20160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28日先后向原告转帐支付100000元、50000元,余款5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旅游团费51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现查明,2013年10月18日至24日,原告承接被告组团的140人“厦门鼓浪屿土楼武夷山南昌双飞七日游”旅游团。原被告通过QQ邮件及传真确认行程单及团费,其中通过QQ聊天确认团费为每人1440元。之后,原告依双方行程单约定履行接团义务。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28日,被告先后向原告转帐支付100000元、50000元。2015年5月,原告电话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马晓燕催讨欠款,马晓燕确认尚欠原告旅游团费50000多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程单》、《QQ邮件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行程单》虽然系传真件,但原告提交了双方工作人员的QQ邮件及聊天记录佐证被告委托原告接团、团员名单及团费的事实,且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尚欠原告旅游团费50000多元,与原告主张的总团费(1440元×140人=201600元)及被告已支付150000元的事实相符,故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接团,尚欠旅游团费的事实,基于此本院作出如上事实认定。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接团义务,被告尚欠原告旅游团费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旅游团费51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外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费51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西安盛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