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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旭光与李彦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光,李彦丰,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光被执行人李彦丰被执行人赵立新刘旭光申请执行李彦丰、赵立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旭光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24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