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始政与王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始政,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朱始政,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王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xx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朱始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租金xx元及利息(按判决)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无劳动收入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12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