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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苟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54号原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开区桃源路89号2单元3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580-2。法定代表人宋祥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元,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蒲德梅,女,汉族,1992年3月14日生,住江津市。被告苟宏燕,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