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运洲与罗春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洲,罗春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50号原告:刘运洲,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佟志强,杨家堡镇司法所所长。被告:罗春亮,男,汉族,个体,住所地: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洲诉被告罗春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