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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运洲与罗春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洲,罗春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50号原告:刘运洲,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佟志强,杨家堡镇司法所所长。被告:罗春亮,男,汉族,个体,住所地: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洲诉被告罗春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